第一条 为规范委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机关各科室(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委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委保密审查小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各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拟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科室(单位)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委办公室负责上网公布。委办公室还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