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工信发〔202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咸阳高新区、咸阳经开区管委会:
《咸阳市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30日
咸阳市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抢抓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咸阳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有研发企业数量占比不断提高,逐步推动工业企业普遍设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指导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强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各县市区、园区2024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各类创新载体梯队培育。对新建成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企业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开发出技术领先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销售奖励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奖励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通过省工信厅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品种的本地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全省医药优势产品目录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企业数智赋能
4.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依托互联网技术赋能产业,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获得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基础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产业数智赋能项目建设。对工业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云产品、云服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企业5G、网络、数智改造、工业互联网等信息化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数字技术和工业经济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中省数字化典型应用标杆示范企业。对获得中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评选,对入选的工业类案例和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AAA、AA、A”认证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三级、二级认证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高能级产业集群
7.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聚焦能化、建材、食品、纺织等传统产业,分别制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全力争取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省上设备类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推动传统产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支持新型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延链补链,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基本盘,力争新兴产业产值占比提高到25%。(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研究制定未来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人工智能、光子等产业加快发展,启动建设光子科技陕西实验室咸阳基地,推动氢能“制储输加用”全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取得二级保密(年承担配套任务不少于200万元)、装备承制、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每证奖励15万元,对新取得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具有装备承制资质的民口配套企业,承担相关配套任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6%(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融合重点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重点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对入选国家有关部局年度先进技术产品转化目录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高标准工业园区
11.支持示范园区和“双创”基地建设。统筹各类要素保障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园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双创”基地培育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双创”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做强园区优势产业。支持园区立足自身产业基础,聚焦产业特色和优势,坚持差异化、精细化、高端化、绿色化原则,找准切入点,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法律服务、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及大数据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14.鼓励开展绿色制造。对认定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绩效A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含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企业,每种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企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改造等领域的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按期完成阶段性搬迁改造任务的项目和纳入《咸阳市2025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并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17.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建立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遴选一批优质项目,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补;对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增产能项目,按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贷款贴息。(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助推企业规模跃升。紧扣西安—咸阳产业一体化发展,加强共建产业链协作配套,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培育的国家级和省级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纳入规模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新培育纳入规模企业库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扎实推进产业链招商。梳理产业链招商企业清单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清单,实施精准招商。支持链主企业依托咸阳产业优势和自身发展需求以商招商,并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招引主体一定奖励。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市级各产业链工作专班开展产业链招商、银政企对接、产业协作配套等工作。(市招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建立“一事一议”工作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企业培育、企业生产要素供给、重点企业搬迁改造、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开发区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实施企业分类帮扶指导。完善规模企业包抓联系制度,常态化开展“三送一解”纾困帮扶活动,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宣传解读中省市稳增长政策,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稳定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市工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关爱企业家及人才。对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在三级甲等医院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定期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人才兴咸”计划落实好各项政策,特别是要优先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无特殊采购需求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40%。(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运行监测。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加强运行监测,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建立政策落实机制,优化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确保中省市专项资金快速直达企业、直达项目,防止资金沉淀挪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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